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员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觉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纪律和法规,是委员会每个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委员会主任对保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该工作副主任具体负责有关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副主任在分管的工作中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处长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全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委员会成立保密领导小组作为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分管副主任任组长,有关工作人员为小组成员。综合处为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有关的组织实施工作。保密领导小组主要负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保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要求,加强对委员会职工的保密教育;
(二)组织制定委员会保密规章制度;
(三)保证保密工作制度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委员会的保密工作,及时消除保密事故隐患;
(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保密事故。
第五条 委员会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处应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要使全体工作人员熟知本职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和保密法规、制度,并履行保密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凡是接触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一律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保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保密承诺书签定工作的通知》(国保发[2009]3号)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八条 委员会综合处负责保密监督检查的实施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各处处长负责本处保密工作的日常检查,主要包括:文件保密、电子涉密载体、工作会议保密等内容。
第二章 文件保密要求
第九条 严格文件接收、登记、传阅、收回制度。委员会综合处指定专人负责文件的接收和管理,对所有接收的文件都要逐一登记并存档。文件要存放在有专门安全设施的文件柜里,并随时锁好。其他各处的文件管理也要专人负责,严防泄密。
第十条 传阅文件前,各种文件均先由委员会主任及分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在规定范围内传阅,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秘密级别以上文件,个人不得抄录和传达,必须抄录和传达时,应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急件、会议通知等时间性较强的文件,应尽快送交各领导,并做到即送即收。其他传阅的文件,应做到及时收回,为确保文件的安全,无特殊情况每份文件传阅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星期。
做好文件的归档工作,如有关处室或个人需要查阅文件,须报经分管领导同意批准,才能准予查阅。
第十二条 起草秘密级以上文件,需经委员会主任及分管领导签批,并在文件左上角分别以秘密、机密或绝密注明密级。
第十三条 使用专用打印机、专用涉密计算机进行秘密级别以上文件的打印。打印过程中,打印人员不得把文件传递给其他人阅视。
第十四条 打印错误的秘密级以上文件应用碎纸机进行及时销毁,不得任意堆放或作为纸张再次利用。
第十五条 文件打印后传递前,需再次核实地址是否准确。传递秘密、机密、绝密文件需要在公文袋上注明密级并密封,通过机要传递方式或者指派专人送达;送往外地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要通过机要文件传递渠道邮寄,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第十六条 所有秘密级以上文件不准私自复印,如确需复印需报经领导批准,复印份数要严格控制并在每份密级资料右上角加盖序列章。
第三章 电子涉密载体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电子涉密载体包括涉密计算机(专门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涉密信息的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专门用于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硬盘、光盘、优盘、软盘、存储卡、磁带等)。
第十八条 委员会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专用保管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与其他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介质物理隔断。涉密计算机,严格实行不外借原则。
第十九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仅限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在连接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网的计算机上进行操作和使用,以杜绝涉密资料的丢失。
第二十条 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委员会办公场所使用;便携式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存放在带锁的铁皮文件柜或保密文件柜内。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时,须报委员会有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因淘汰、报废或者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需要销毁时,认真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国家测绘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销毁。
第四章 工作会议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各项重要工作会议,凡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采取严密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制定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与会人员使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谈论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严格会议文件管理,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会议期间印发的涉密文件一律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不准把会议文件带到会场外。
第二十六条 会议结束后,委员会工作人员对会议室进行保密检查,不得遗落文件、笔记本等。
第二十七条 严禁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饮酒、擅自离岗,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委员会领导批准。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有关条例及本委员会实际情况,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一贯严格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
(一)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二)保密工作混乱,泄密情况多次出现,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发生的泄密事件隐瞒、袒护的。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委员会全体工作人员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和单位的秘密。
第三十一条 节假日前,综合处负责对办公场所的保密设施和有关保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漏洞及时补救,并将保密防范纳入节假日值班职责范围。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领导要定期研究保密工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失密、泄密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发生泄密问题时,要及时向委员会领导报告,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